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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扣...
为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方法,该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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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呢,现简要分析如下: 1、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方法。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等七类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司法训诫、司法责令悔过,司法罚款,司法拘留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拘留的执行。
行政诉讼中强制措施有以下这些: (1)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了轻微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采取批评教育方式,指明其妨害行政诉讼的事实,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许再犯的一种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2)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采取的,责令其写出悔过书,保证不再实施妨害行为的一种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3)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诉讼情节比较严重的人所采取的一种经济制裁性质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4)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较严厉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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