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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高法发[1993]3号文件中对采光权进行了规范,其中是用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来判断是不是侵犯了采光权——正午满窗日照时间不...
关于日照有一个部门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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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设部制定楼间距国家标准,住宅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这一系数值,如果小于系数值,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造成居民之间的生活互相干扰等问题。简单归纳为两条:1冬至(冬至那天太阳高度角最低)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2楼高:楼间距=1:12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如果您认为楼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城市居民区规则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如果低于以上标准的,你的采光权被侵犯,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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