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社会救济方式具体如下:一、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一词,也称为社会救济。通常,救济是消极的救济措施,基于同情和慈善心理,对贫困者施行善意,多表现为暂时的救济措施,救济反映了积极的救济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进行了长期的救济。二、物质救助或精神救助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国家等社会主体受到自然灾害,失去劳动力或其他低收入市民给予物质救助或精神救助,维持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三、公共援助又称公共援助。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的作法是,根据维持最低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置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市民在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生活困难时,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根据照明文发表的法定手续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59人已浏览
489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5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