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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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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以下条件:申请人年满18岁,主城区工作收入来源稳定,租金支付能力强,无住房人员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限制,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小于13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农民工的,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5、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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