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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当事人换(领)户口本的类型而定: 1,如果是因遗失而“换”户口本的,本人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又找到的前提下); 2,如果当事人是因原户...
一、户口簿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等内容的薄册。中国的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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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户口本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制作了新的户籍簿,但户籍簿上的内容没有变化的话,旧的还可以使用。如果是重新发行户口簿的话,即使和原来的基本信息一致,也不会无效。损坏补充的户籍簿,不能继续使用:1、丢失的户籍簿,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再次发现的前提下),但不建议当事人使用,其他人不能滥用。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2、当事人发现旧户籍簿时,应妥善保管或交给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在旧户籍簿主页上盖上无效专用印鉴,以免给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不能使用。一般颁发新的户口本时,旧的户口簿是要收回去的,或者派出所在换发新证的时候在旧的户口本上加盖一个页的注销章。 有效户口本的使用情况: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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