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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双方保密协议

2022-07-16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受方已经通过其他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 2.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 3.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接受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该公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 3.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4.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将(1)立即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2)若接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受方将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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