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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秩序(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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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刑事程序规定如下: 中国理论界对于刑事责任的界定,观点不一。影响较大的是否定评价说,即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大致有三个步骤:一是立案,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立案后,公安机关将进行调查。调查期限为2至7个月,是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的过程。同时,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传唤、拘留、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由于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了人身自由,是一种非常严格的强制措施,法律对各种强制措施也有不同的限制。例如,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刑事拘留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逮捕时应出示逮捕证。被批准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最后,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必须继续补充侦查。但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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