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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纪委有义务对举报人保密。纪委受理匿名举报信后,不会主动检查举报人或举报信的来源。二、纪委受理举报和匿名举报后,会按照一般程序对举报事实进行原则、范围或非公开的初步核查——根据初步核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帝立案调查——调查核实——组织处或移送司法机关。司法和序案件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纪委一般不再干预。第三,举报人不用担心纪委会查举报信的来源。即使纪委知道举报人也会被保密,否则,任何人泄密都会承担责任。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范诉、控告或者举报。
法律依据是: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 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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