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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021-12-17
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0851—5952717)咨询。2.本合同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后在空格部位填写。5.本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白行划斜线,以示删除,未删除的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6.在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所售房屋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原件)等资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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