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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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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与游客在签署旅游合同时都会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而旅行社则在服务过程中应该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尽而未尽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可以免责的,而不是说只要旅游者受到了损害就要旅行社承担责任。
安全义务并非只在旅游经营者一方,旅游者本身也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出门在外尽量与团体保持一致,即使有自己心仪的项目,想单独活动,也需征得旅游组织者的同意。如果是因为旅游者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可以免责。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条款: 第十九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第二十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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