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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赔偿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如非法行医...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应具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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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纠纷赔偿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 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如非法行医给人造成损害的,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除医疗机构所属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以外,还包括医疗机构聘请外单位的医师、专家、临时坐诊的医务人员或进修、实习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务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推脱责任。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2、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必须有过失 主要是指医院监督、管理注意的义务和违反,医务人员注意的义务是应该明确作为医生对患者的症状应当予以注意。 医疗过失行为是违背了医疗水准和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具体应该分为两类:一种如错误诊断、开错药、不当手术等违背了医疗水准的过失行为;一种如对患者推诿拒治、贻误治疗时机,对患者报告不予理踩、不按护理规范、不按时观察患者、不尽告知义务等,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 3、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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