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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追加当事人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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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他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 简单地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非执行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加当事人,又称“当事人的追加”。是指开始后,法院通知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参加诉讼,成为本案当事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与。添加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或被告,一人或数人,取决于事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通知,也可以根据职权自主通知。被通知添加的人应按通知参与诉讼。但是,追加的是原告,他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追加。被追加的人不出庭进行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作判决,裁定对其具有约束力。追加当事人后,不终止原诉讼,原当事人诉讼行为仍有效。
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不需要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变更申请人的程序):执行依据指明的债权人以外的人申请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或者继续执行程序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第十六条(合议、听证、复议):执行法院对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在审查中,应当召集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应当在二个月内做出复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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