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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婚姻家事方面的规...
(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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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一些新的亮点,重点为明确变更追加法定原则、明确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增设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及增加保全和诉讼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一些问题的规定》是为了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规定,列举了数种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执行实务中,执行人员经常执行的案件情况是:债务人名下无资产或资产不足以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配偶名下有资产。对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的执行,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有法院裁定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然后再执行配偶的财产;有的法院把债务人配偶当作被执行人看待直接执行其财产,但是不制作任何法律文书。正是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列举的数种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中未包括对债务人配偶追加的情形,也未设定兜底条款,才导致各地法院执行机构的做法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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