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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2)商品房交易均价。 (2)重置价。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 (2)回迁安置。 3、结合型补偿 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征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根据目前情况无法确定该占用(或搬迁)是否合法,且赔偿金额过低,应拒绝签署赔偿协议及相关材料,并首先拒绝该占用(或搬迁)。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缴纳或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2倍;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1倍; (三)占用三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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