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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孩子,不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抚养子女仍然是法定义务,对方不配合探视权的行使,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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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可知,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其义务,并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止这项义务。 另外,如果对方阻止你探望孩子,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
针对另一方不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情形,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抚养小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同时还可以根据抚养情况适当的要求增加小孩的抚养费。 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获得小孩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获得小孩抚养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望小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夫妻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抚养子女属于宪法层面规定的公民义务,该义务的履行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夫妻之间必须相互配合,才利于完成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二人进行合作,各承担一部分抚养义务,属于夫妻义务的一部分。因此,夫妻中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协助自己完成抚养的权利,另一方有配合对方抚养的义务。这是夫妻之间的协助抚养请求权,该权利应当属于亲权的另一种,而非配偶权。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抚养协议,该协议即是夫妻之间协助抚养请求权的行使。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间因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告消灭,但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并不延伸至亲子关系,仅就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看,与离婚前并无二致。因此,子女父母之间的协助抚养请求权因此继续存在,并不随配偶权而消灭。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仍有权请求另一方协助自己的抚养行为,包括精神上和财产上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父母中的一方,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自己的协助抚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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