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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处缓刑,两者没有直接联系,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的司法判决应当由法院判决。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的,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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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你已经被判刑,但没有说合伙犯罪的人,你可以在监狱里提供真实的东西,由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法院重新判决。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上诉、起诉或者起诉,但不得伪造或者歪曲事实。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并负责处理公民的上诉、起诉或者起诉。任何人都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护公民对违法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起诉的权利,并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二十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虚假公济、私人,并公安机关报复或者拘役。第八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事诉讼法。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或者起诉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报告、起诉、报告。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告人、控告人、报告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报告、控告、报告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告、控告、报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写记录,并由报告人、控告人、报告人签字或者盖章。接受控告、报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报告人解释诬告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报告的事实不同,甚至是错误的,也应当严格区分诬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告人、控告人、报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告人、控告人、报告人不愿披露姓名、报告、控告、报告的,应当保守秘密。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普通程序适用)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钒、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根据情节,看是在法定刑幅度内、还是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 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但是,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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