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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一般都会要求原房主将落户在该房屋的户口全部迁出,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买房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能否将自己的户口落入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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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一般都会要求原房主将落户在该房屋的户口全部迁出,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买房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能否将自己的户口落入房屋所在地的问题,特别是在买房人原为广州市集体户口,欲通过买房落户成独立户口,或者买房人欲通过购房落户后解决子女入学问题时(购买学区房),这一需求很可能成为购房人的主要购房目的。对于以迁入户口作为主要购房目的的买房人,可以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若出售方因特殊原因导致最终不能将户口迁出的,则买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且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卖方应予全额退还”,以此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您应该在过户之前就应该让原房主把户口迁出,因为一旦过完户之后原房主的户口还没有迁走,目前法院也没有强制性措施让他迁户口,户口不迁出就在合同中有天大的约定,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建议您抓紧时间督促卖方把户口迁走。要签一份协议,比如说在两个月之内,卖方依然没有把户口迁走,那么押卖方的定金归买房人。另外您要给卖方一些经济压力,让他抓紧时间迁户口。
1、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11月1日起,二手房上市交易的,需将原户籍迁出方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卖方未迁出户口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否应支付20%的违约金需综合判断,并非1+1=2那么简单。 3、类似事情涉及多个部门,多种法律关系,事情不大,但麻烦不小,建议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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