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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1、一方有重婚的行为; 2、一方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4、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但需要注意的...
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过劳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赡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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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施家庭暴力的;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请求相应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未提出离婚赔偿的,二审期间提出。 当事人协商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赔偿的,今后不能起诉离婚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范围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权利主体,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害的无过错的另一方配偶。权利主体应为夫妻中的一方,而不包括受虐待、遗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起过错赔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 2、义务主体,即过错赔偿的责任主体。义务主体仅指夫妻中的一方,不包括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虽然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妨害了他人的家庭安宁,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是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是应该受到法律否定的,但离婚诉讼毕竟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的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故不宜将第三者责任放在离婚诉讼中一起解决。受害人可以对第三者另行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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