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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可以将其应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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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日发布通知,今年7月1日起调整2010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档上调70元,增长11.36%。 调整后的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32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5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8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1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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