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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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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应当属于赔偿范围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需要看合同约定,除非合同与法律相抵触。
根据《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修理厂负责赔偿。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扣留的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管部门批准。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你可以依据以上规定去交警部门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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