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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保证金没有具体的数额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2、被取...
1、的数额由办案机关决定,最低不低于一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三条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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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第六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以确保其不妨碍或逃避刑事诉讼活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适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准确限制保证金的具体适用对象,合理确定保证金收取的金额,严格管理保证金的缴纳、收取和处理,使法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达到科学规范的要求。
我国法律没有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实践中各类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因此,保证金数额幅度难以做到划一。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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