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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债务是否可以追加执行

2021-12-30
在法院执行实践中,执行依据不明确债务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是否可以增加为被执行主体?这种情况在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很常见,尤其是在基层法院。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差异,各法院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其中一种做法是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后,额外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另一种做法是,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过执行听证程序直接裁定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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