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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执行实践中,执行依据不明确债务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是否可以增加为...
对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审判与执行虽密切联系,但更有严格的区分。执行程序的法定职能是严格按照生效裁判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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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没有实体审理, 一般不能追加,是连带担保,欠你多少钱,还是先执行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会执行共同财产中属于欠债人的份额。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法院有权执行夫妻共同房地产一方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商分割共有财产,经债权人认可,人民法院可认定有效。检查、检查、冻结的效力和协商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财产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财产的检查、检查、冻结,人民法院必须裁定解除。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根据现施行的《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5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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