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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调解,交警部门一般都会扣押肇事车辆。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会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
扣留是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各种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产和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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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调解,交警部门一般都会扣押肇事车辆。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会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停车费。我们很少有人怀疑收费的合理合法性,因害怕交警部门的报复也不敢据理力争。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利用职权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调查措施适用于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调查结束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律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干预。
扣留车辆是行政强制措施。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依法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3)拖动机动车;(4)检查体内酒精、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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