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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分两种情形: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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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外担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风险提示: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需要根据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确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越权代表,若相对人非善意相对人,且未被合伙企业追认的,该担保行为无效。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依法进行,一是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二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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