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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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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本质上仍然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不仅应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位置、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解决方案、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还应载明以下事项:(一)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四)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六)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改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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