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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
(一)行政机构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构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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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必须履行。复议决定在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始终具有效力,允许申请人等提起诉讼仍然是一种行政救济性的程序。按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及《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选择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关因复议决定书的性质不同而有区别: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则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内申请人没有提起诉讼,即申请人放弃就行政复议决定申请救济的权利。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按照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首先,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然后,履行期届满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法院执行;执行完成后,执行程序终止;最后,案件结束。
1、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单位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单位,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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