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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2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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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1.告诫;2.陈述和申辩;3.制作执行决定书;4.送达;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1、《》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⒈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单位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⒉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单位,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如果是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的,则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该由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如果是申请人逾期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有两种情况: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调解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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