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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有: 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
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有: 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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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纠纷案件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的责任: (一)对上游发包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生纠纷,发包方会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 (二)对下游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谁的行为,谁负责”的民法基本理论,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引起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挂靠人承担。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的履行能力一般强于挂靠人,挂靠人对外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情况较为复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要根据挂靠经营的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最高法院仅对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那么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诉讼人后,他们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就明确规定,无进出口权的法人用有进出口权的法人的进出口业务章对外签约,应将两者列为共同诉讼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另外需要注意,被挂靠人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易使相对人误认为是在与被挂靠单位进行交易。被挂靠单位如不承担责任,会使善意相对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个人挂靠公司承担的项目责任包括: 1、施工合同无效。 挂靠公司承接工程是指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这是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给施工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挂靠企业承担。 二是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企业和挂靠人对建设项目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对建设项目外债承担法律责任。附属企业作为法律承包主体,是建设项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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