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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提供血液或制作、提供血液制品、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采集、提供的血液中含有艾滋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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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立案标准是: 1、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2、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3、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非法采集、提供血液或制作、提供血液制品、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采集、提供的血液中含有艾滋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2)制作、提供的血液制品中含有艾滋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一次采集血液、传染病原微生器材、危险病原微生物的血液,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制造者对血液制造危害者健康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血、制作、供血产品。本条和本规定第52条、第53条、第55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本条和本规定第55条规定的血液产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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