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新三板上市标准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
新三板上市标准要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新三板上市标准要满足下列条件: (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 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 3)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 4)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 5)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上市标准应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筹集,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一致,资金使用效益良好;(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3)公司前一次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原企业重组或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5)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八条以募集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定;(三)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规定;(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低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15%以上;(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九)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一致,资金使用效益良好;(二)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三)公司前一次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原企业重组或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的外资股票,也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T日本公司完成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本公司将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1、待交付金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0;2、T日结算参与人发生买断式回购融券交易。本公司按买断式回购成交顺序由后向前,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相当于不足金额的买断式回购交易净应付国债,暂不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相应卖出证券账户,并确定为待交收证券。按此方法确定的待交收证券价值上限为:Σ待交收证券价值=MIN{(待交付金额-Σ待处分证券价值-质押式融资回购应付款),T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后的净付款额}。如无相反规定,待交收证券价值及待处分证券价值均按T日收盘价计算。上述“待处分证券”包括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扣取的结算参与人自营证券账户中证券。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6人已浏览
246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1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