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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注:构成本罪的主体为军人,行为人的职级差异和职务分工不影响主体要件的成立。根据本法的规定,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生,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生,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刑法条文]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以窃取、刺探、收购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 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足以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主体要件如下: 本罪的主体为军人。行为人的职级区别、职务分工等,不影响主体要件的成立,按照本法的规定,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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