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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反贪、反渎部门处理;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反贪、反渎部门处理;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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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败诉,并且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行为立案侦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虚假诉讼该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程序。 1、选定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 由于虚假诉讼者追求的非法利益往往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中,因此他们必以特定的案件为造假对象,也只有在这类案件上造假他们才有利可图。因此通过分析特定时期、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我们可以对虚假诉讼案的类型作出预见。 根据虚假诉讼案的这种可预见性,我们可以罗列出一段时期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笔者认为,当前可以将以下几类案件列为“高危”案件: (1)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诉讼主体,尤其是其财产已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的案件。 (2)国有、集体企业,尤其是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案件。 (3)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案件。 (4)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5)其他可疑的案件。对确定的“高危”案件,可以在立案大厅予以公示,以表明法院已对此类案件引起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者起到预防吓阻作用,尽量促使虚假诉讼者放弃罪恶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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