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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反贪、反渎部门处理;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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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有人犯虚假诉讼罪,应首先去报案,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拆迁等案件中,除了数量增多、金额增大之外,虚假诉讼的参与方式也呈现多样性。北京丰台法院副院长刘彤燕说:“从单方虚假诉讼,到双方恶意串通,再到诉讼代理人都参与进来,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越来越大。虚假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是损害了当事人或这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极其强烈。”
发现虚假诉讼该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程序。 1、选定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 由于虚假诉讼者追求的非法利益往往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中,因此他们必以特定的案件为造假对象,也只有在这类案件上造假他们才有利可图。因此通过分析特定时期、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我们可以对虚假诉讼案的类型作出预见。 根据虚假诉讼案的这种可预见性,我们可以罗列出一段时期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笔者认为,当前可以将以下几类案件列为“高危”案件: (1)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诉讼主体,尤其是其财产已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的案件。 (2)国有、集体企业,尤其是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案件。 (3)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案件。 (4)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5)其他可疑的案件。对确定的“高危”案件,可以在立案大厅予以公示,以表明法院已对此类案件引起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者起到预防吓阻作用,尽量促使虚假诉讼者放弃罪恶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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