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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治疗费用高昂,治疗时间消耗几年甚至十几年,精神病人家属难以承受。及《(试行)》均未对涉案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费用的承担作出规定,只规定...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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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发现一般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申请人预交的,但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当事人在遇到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时,应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当前情况合理的判断并采取正确的解决方法。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
由于治疗费用高昂,治疗时间消耗几年甚至十几年,精神病人家属难以承受。及《(试行)》均未对涉案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费用的承担作出规定,只规定了“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对于其适用于哪些精神病人、具体的提起、决定程序和执行机构以及对执行过程中治疗效果的评估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对精神病人治疗费用的规定一般都是散见于各省市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中,由于受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存在保障不到位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如果你是说被第三人碰伤,那么是由侵权人承担;如果只是因为工伤复发的,并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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