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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在我国进行的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它要求在诉讼权利和...
1、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有以下三项: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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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案件在办理时,应积极的进行犯罪人员的关系调查。相关的具有关系的办案者和审理人员,也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这类回避。确保自身不会进行造假,破坏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社会法律,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
同等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行政诉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说,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涉外行政诉讼时,可以享有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同时应当承担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相同的诉讼义务。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外国人和我国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平等法律地位。我国法律不能随意增加或限制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能随意加重或减轻外国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应平等对待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诉讼法中权利义务的同等,不适用于实体法。(二)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中国人民法院也限制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只有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时,限制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我国法院才会采取平等限制。这种限制是相互平等的。这是主权国家之间以限制抵制限制对等措施在诉讼中的体现,目的是实现平等对待。对等原则的适用仅限于对等限制诉讼权利,不适用于对等赋予权利。当外国限制了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时,我国采取了相应的对等措施。然而,当外国赋予我国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变得广泛时,我国通常不能适用平等原则。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发展进程和我国加入wto的步伐加快,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是否实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各国做法不一。对此类行政诉讼,如机械地坚持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则可能有损我国主权与经济利益。因而从主权平等的原则出发,在实行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的同时引入对等原则,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避免了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在实行对等原则中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诉讼成本的核定;二是该外国对中国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实行行政诉讼权利的限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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