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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答辩人:张,女,汉族,197年月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4年03月11日签定的离婚协议已生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双方慎重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20年03月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兰考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因此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并没有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离婚协议书时,都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存在。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多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的处分,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应当负责。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
离婚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离婚纠纷的诉讼请求通常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项,确定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意见。
离婚民事答辩状是针对对方诉状列明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进行的,我看不到对方的诉状,因此写答辩状就是无的放矢,建议把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和主要证据列出,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地答辩了,只有这样才能胜诉。 答辩人:赵某某,女,197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新华区高原小区7-9-403室。 一、答辩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1、原告诉称违背事实。 答辩人婚后始终尊重原告父母,反而是原告的父母得知答辩人生女儿后,遭到原告父母的嫌弃,原告父母对答辩人及小孩从来不管不问。 至于原告所诉答辩人谩骂原告父母更是无中生有。 答辩人并没有私自将小孩带回娘家,而是原告将答辩人及小孩送回其姐姐家。 答辩人一个人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原告及其父母未给小孩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不仅如此,原告还经常向答辩人要钱花。 至于原告诉称欠债高达10万元一事,答辩人从不知晓,也与答辩人无关。 2、鉴于双方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答辩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二、婚生女儿应由答辩人抚养。 答辩人与原告于2006年1月6日生一女儿苏赵君,女儿一直由答辩人抚养并且和答辩人共同生活至今,婚生女儿一直由答辩人的父母给予照顾,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父母与小孩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现女儿刚刚一周岁多,答辩人认为婚生女儿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生女儿由答辩人抚养,应由原告按规定给予抚养费。 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同意按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答辩人同意离婚,孩子依法应由答辩人抚养,原告应支付抚养费用。 答辩人: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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