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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刑法规定,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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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 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贩卖鸦片的数量在200克以下或者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在10克以下,则可能被判处低于3年的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贩卖鸦片的数量在200克以上1000克以下或者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在10克以上50克以下,则可能被判处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若贩卖鸦片数量在1000克以上,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在50克以上,则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问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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