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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林地有什么新规

2021-12-11
经林业主管部门、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直接向各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具体程序如下: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土地使用单位)因勘察、开采、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应当在材料林、经济林、工炭林地及其基础上增加一套材料。2、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规定向被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单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具体建设用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向建设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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