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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收入30000元一般是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贴收入一般不得扣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企业有利润就要交企业所得税。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通知要求,房屋类补偿标准为:钢混结构1050—1250元㎡;砖混结构(楼房)850—1050元㎡,砖混结构(平房)600—800元㎡,砖木结构(平房)500—700元㎡,简易结构补偿标准为320元㎡。补偿面积以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或实际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迁坟补偿标准为120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乔木类别中,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补偿标准为10—30元棵,胸径5—10cm(松柏树3—6cm)补偿标准为30—60元棵,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补偿标准为60—70元棵,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料,补偿标准为70—80元棵,树归原主。灌木类补偿标准为:一年生以内10—20元墩,一年生以上20—30元墩,观赏经济类可提高40—60%。苗圃类别补偿标准为:3年以下(移栽,下同)2000—3000元亩,3—5年3000—6000元亩,5年以上6000—10000元亩,花卉苗圃上浮30%,对稀有珍贵苗木可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认证。对其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难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或认证,按评估或认证结果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范围为: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悔改或者重大立功的,一般减刑不超过两年。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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