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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查需要本人去,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
产权调查需要本人去,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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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房屋产权纠纷需要搜集哪些证据 1、身份证明文件。 2、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来源,如继承、接受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提供房屋坐落地点、楼层、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4、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应提供共有的形式、共有形成的原因、共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络方法等材料。 5、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或增添附属物的,应提供有关的报建、审批、施工资料。 6、提供有关部门对双方纠纷进行调处的情况的证明材料。 7、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提供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外国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1理论上将必须房产人本人(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话要登记人及配偶)亲自去办理 2如果太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到,代理人拿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房产人经过公证过的委托书也可以办理。没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相关部门不认可
房产证过户并不是必须本人前往,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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