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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三类犯”不能减刑。三类犯指的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犯罪,对于这三类罪犯,刑法上有严格的规定。想要进行减刑,必须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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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不能减刑的三类人,并不是不适用减刑,而是严格限制其减刑,这三类人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相关规定的名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格把握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也就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色犯罪等三种犯罪。据专家介绍,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无论三种犯罪者具备一切条件,实施到达点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无期徒刑犯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比以前规定的刑期延长4年,最少也不少于17年,死刑缓期犯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比以前规定的刑期延长5年,最少也不少于2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减刑、假释事件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也就是说,受理事件后,三种罪犯减刑、假释事件一律开庭审理,开庭一律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裁决书一律在网上公开,违法违纪事件一律严格追究责任。并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流程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流程作出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三类股东? 所谓“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三类股东”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投资人中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 二、在IPO核查过程中,三类股东跟一般股东可能会有什么差异? 1、三类股东是典型代持 根据《信托法》的表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三类股东现实中对外开展业务确实需要以管理人身份,比如进行工商登记时都以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名义进行,根据过往IPO案例,这类代持关系除了披露外,还需要还原,但是资管计划显然难以还原; 2、核查缺乏第三方证据 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由于有工商登记,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以,股东或者合伙人信息可以采集第三方证据,比如打印一个工商信息比律师写一万字都有效,由这个信息去核查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显然容易得多。但是三类股东由于没有这个环节,紧靠双边协议约定,缺乏第三方证据。打个比方,受托人可能有多个产品上万名客户,是否有潜在关联方根本无法查证。根据这一轮财务核查的动作来看,如果无法取得有效的第三方证据,说清楚个事太太太太难了,跟真实与否无关。谁叫上会企业都先被认为是坏蛋,然后需要找无穷多好人证明自己是好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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