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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犯”不能减刑。三类犯指的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犯罪,对于这三类罪犯,刑法上有严格的规定。想要进行减刑,必须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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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类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如下: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我国最高院关于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定执行情况、罪犯退赃赔赃的情况。 除去上述条件,还应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条件等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再犯罪的因素。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4年初、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从严把握减刑幅度。比如,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明确规定。所谓三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延长到现在“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2016年并没有新的政策和规定,现在执行2014年初、组织(领导、参加、包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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