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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概念之下所包含的种概念有: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与无过错的侵权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与合...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出于学习科研的目的,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采取持书部分复印,研究学习之用,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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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名誉权其实也是人格权的一种,指的就是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的社会评价,以及排斥其他人侵害的权利。对于名誉权的认定如下: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软件用于教育是否侵权,首先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得到软件版权人的许可,如果有许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就不是侵权。如果没有授权,就必须进一步判断是否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合法复印件所有者享有的三项权利:第一,根据使用需要将该软件放入具有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中,第二,为了防止复印件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印件。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第三是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未经软件版权者许可不支付费用。如将软件用于教学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情形,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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