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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秩序罪的行为有哪些?

2022-07-31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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