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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居间合同可以撤销。但必须有居间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居间合同显失公平、一方或者第三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当事人订立居间合同等可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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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规定不同,以石家庄为例: 一、符合下面条件的可以撤销: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以下简称“买卖双方”)已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2、因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3、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司法文书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1、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合同签订总份数),因故不能全部提交的,由当事人说明原因,在石房网站声明作废; 4、其他证明材料。
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单方签字的合同,一般并没有成立。如果符合成立的条件,具有可撤销的情形,则可以申请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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