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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
当前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工作思路,就是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发挥环境法制部门的能动作用,强化各执法部门和单位的组织建设和责任考核,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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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保障,具体包括一个“处罚目录”、一个“处罚办法”、两个“程序规定”和3个“参考指南”。 目前,环境保护部已经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以界定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已经发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以规范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程序;已经发布《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以指导地方环保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已经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细化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办理处罚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为地方环保部门做好示范。 此外,环境保护部还将制订“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细化处罚听证程序;制订“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参考指南”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参考指南”以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1、立案: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的开始程序。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三、审计案件审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检查的重要制度,是法制机构承担的执法监督职能。4、通知: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通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依法行使陈述权和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5、听证:听证是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条件下行使陈述权和辩护权的重要途径,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在一般程序中的重要规定。6、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是一般程序的结束环节,是办案机关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审查、通知后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的最终处理。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三)行政强制措施 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公民和企业在日常生活中,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后,司法部门也一定会对不法分子做出处罚措施,如果所触犯的违法行为没有上升到犯罪的地步,也是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当被执行人出现了上述的情况后,国家也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会去终止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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