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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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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征地补偿款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不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归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理由如下:1、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人,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2、从保护失地农民角度来说,土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目的解释来看,土地补偿款的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对共同财产作出的规定种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讲,它是农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失地农民这一特定身份人群的一种生活保障,是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主要依靠。而此时征收了他人的土地,自然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偿。按照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在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需要先补偿后征收,而此时也要结合实际的情况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
土地补偿款具有特殊性,如果按照《婚姻法》来说,在婚前就所得的补偿款,就属于个人所有;而在婚后所得的个人土地补偿款就为夫妻共同财产。
土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失去生存土地承包权的补偿形式,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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