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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一致;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4、“承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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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对等,合同的订立需双方同意。 2、自愿原则: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3、公平原则:双方订立合同时权利义务要公平。 4、诚信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答:依《民法典》第252第规定,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承揽的标的。是承揽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也可叫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2、数量和质量。承揽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 3、报酬或酬金。承揽合同中应对报酬或酬金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报酬的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4、承揽方式。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5、材料的提供。在承揽合同中,用于完成承揽工作的材料是很重要的。因此,《民法典》第22 5、226条分别就材料的提供进行了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6、履行期限。承揽合同要就承揽工作的履行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履行期限包括:完成工作的期限,交付定作物的时间、移交工作成果的时间,交付报酬的时间等。这些期限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 7、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由定作人进行,主要就承揽人完成工作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承揽合同的约定加以检验。 除上述条款外,承揽合同还应就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规定。
一、合同主体协议书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与中标通知书上所确认的人、中标人相吻合,更应注意其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二、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相同,并应在“开工日期”这一栏明确“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的条款,以避免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如期进场施工的被动局面和纠纷。三、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但发包人亦有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更高要求,在签订此条款时,可以约定“合格,力争获奖”,以降低风险。四、合同价款此条款应是被发包人经招标程序确认的承包人投标报价,若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在此处可注明“暂定”字样。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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