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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实施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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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94年前同居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是受法律保护的。
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但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事实上,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根据情况讨论,不能笼统观察。根据最高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的,应当按照事实进行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根据上述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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